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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2015-07-16 14:56:00    来源:中卫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5-07-16 14:56: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报名、考试考察、组织决定等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全区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第四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职位不列入公开选拔的范围:

  (一)非领导职位;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工作机构;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发布公告和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笔试与阅卷;

  (六)面试;

  (七)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方案;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

  (九)公示;

  (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人员;

  (十一)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对个别程序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负责公开选拔工作的日常事务。公选办设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以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人员为主,并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公选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党委(党组)的决定,研究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选拔职位及职位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的制定,应当从公开选拔工作的需要出发,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制定的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如在任职资格、工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或变更时,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和简章。公告和简章内容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报名方式和要求、选拔程序与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范围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位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职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九条 公选办及其指定的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工作,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与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第二十条 报名可采取按职位分大类报名或者按职位分两轮报名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其它方式报名。

  按职位分大类报名方式,是指根据选拔职位的特点,将选拔职位分为若干个大类,规定报名人员只能报一个类别,同时填写两个职位志愿以备参考。

  按职位分两轮报名方式,是指报名人员直接填报职位志愿,第一轮报名截止后,公选办及时公布每个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人员根据第一轮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加第二轮报名,对自己填报的职位志愿进行调整。

  具体报名方式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交有关材料,供报名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报名结束后,公选办对全部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四章笔试和阅卷

  第二十三条 公选办制定笔试工作安排和阅卷工作安排,做好笔试、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笔试工作安排的内容包括笔试时间地点、笔试组织工作、笔试工作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试卷装订和保管办法、笔试情况记录等。

  阅卷工作安排的内容包括阅卷时间、阅卷组织工作、阅卷规则、复评规则、试卷复核规则、计分及登分规则、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四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可分别进行,也可合为一套试卷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参选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发给笔试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场须按标准考场模式集中设置。笔试前应当对监考人员和考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笔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立即将试卷、笔试情况记录单等资料送考务工作办公室,并按要求将试卷装订密封后送交试卷保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正式阅卷前,应当组织阅卷人员熟悉笔试试题,掌握《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统一阅卷评分尺度,然后组织阅卷人员对部分试卷进行试阅。正式阅卷开始后,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试阅后制定的阅卷评分尺度,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应请示阅卷总复核与阅卷总负责人协调解决。

  正式阅卷期间,组织复核人员按照《试卷复核规则》对答卷和阅卷组的计分进行复核,确保阅卷质量。

  阅卷结束后,组织计分、登分人员按照《计分及登分规则》对阅卷成绩进行合计、登分,并填写笔试成绩册、笔试成绩统计表等。

  第五章面试

  第二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公选办汇总笔试成绩,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二十九条 公选办制定面试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面试时间地点、面试基本方法、面试组织工作、面试工作程序以及工作人员职责、主考官主持词、考官守则、面试人员守则、计分规则、考场纪律等。

  第三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一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领导能力(计划、决策、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创新、应变等能力)以及个性特征(气质风度、情绪稳定性、自我认知)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三十一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面试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面试由面试考官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考官组一般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主考官1人。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考官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考官进行培训,研究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三条 面试人员的面试考场、面试顺序通过抽签决定。同一类别或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考官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三十四条 面试期间如果发生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由总监考决定处理。

  第六章组织考察

  第三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公选办汇总面试成绩,并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三十六条 公选办制定考察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工作原则、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方法、考察工作程序、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工作纪律等。

  第三十七条 考察一般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量方式是对考察要素进行量化评分,给考察对象评出考察综合得分。考察要素一般设置为民主测评、资历评价、考察组评价三项。民主测评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要素和是否同意提拔进行民主测评,得出评价分值;资历评价是将考察对象的受教育程度、现任职务和多岗位任职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获奖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量化为具体分值,以此对其学识水平、工作阅历和领导经验做出评价;考察组评分是依据考察情况,由每位考察组成员对考察对象分别评分,相加平均后得出评价分值。将三项考察要素的分值按适当比例计入考察综合得分。三项考察要素的分值权重分配应结合实际,恰当确定,一般应以资历评价和考察组评分为主。笔试和面试成绩一般不再计入考察综合得分。

  定性方式主要是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阅看考察对象个人工作小结、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形成总体评价。

  第三十八条 同一类别或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一般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九条 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范围、考察预告、召开民主测评大会、个别谈话、查看考察对象本人档案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资历量化评价表》、调查核实问题、考察组评分、撰写考察材料、计算考察综合得分、撰写考察工作报告等。

  第四十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工作鉴定材料和廉洁自律情况材料。

  第七章公示、决定任用

  第四十一条 公选办根据考察结果和考察对象综合得分情况,研究提出建议任用人选,向党委(党组)汇报。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或者提出推荐、提名人选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四十三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拟任用的干部和推荐、提名的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对其中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应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予以免职,按原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公开选拔的成果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层次开发利用。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到其他相应岗位上任职;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八章考务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公开选拔正厅级、副厅级领导干部时,试题从中央组织部建立的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中提取;公开选拔正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时,试题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题库提取。

  第四十七条 报名情况、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及考察对象名单、考察综合得分情况、拟任用人员基本情况等,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本办法产生的任职人选,不予审批和办理任职手续,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事后发现的,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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