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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任免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2015-07-16 14:58:00    来源:中卫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5-07-16 14:58:00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任免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任免工作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治区直属单位党组(党委)拟对正处级干部进行调整任免时,须事先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处沟通。分管干部处首先要对该单位正处级干部职数空缺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有职数空缺后,经分管副部长同意,正式通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结束后,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即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干部任免请示及干部任免材料,报送的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含任免表编辑器格式软盘)、干部考察材料和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各一式三份。材料应直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处。

  第二条 分管干部处收到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报送的干部任免请示及干部任免材料后,对所报送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填写要求,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填写要求时应立即退回,重新报送。(2)拟提拔人选是否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拟任职位的职责要求。

  第三条 分管干部处审核确认后,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对拟提拔担任正处级职务的人选和平职交流任职的干部(人事)处长、组织部长及调研员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到呈报单位进行考察。对呈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意见分歧或群众来电来信反映问题较多的拟平职交流干部,分管干部处也要进行考察了解。

  第四条 分管干部处组织考察组到呈报单位考察干部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1)向干部监督处了解有无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群众来信来电,汇总拟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或问题;(2)与呈报单位党组(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联系,一般应在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多数班子成员在单位时开展考察工作;(3)考察组成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查阅档案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呈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也可延伸到考察对象所在处室的有关同志。

  第六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为:(1)呈报单位是否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进行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2)呈报单位党组(党委)是否集体研究确定拟任免人选;(3)查阅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重点查阅审核干部的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公务员或干部身份、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任职资格和条件、表彰和处分情况记载等;(4)呈报单位是否对群众反映拟任免人选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党组(党委)对调查结果的认定意见。对考察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委托呈报单位党组(党委)进行调查核实,正式上报材料,说明问题的具体情况及党组(党委)的意见,明确是否影响考察对象的职务任免。

  第七条 考察结束后,分管干部处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提交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拟任免人选。

  第八条 根据研究确定的意见,分管干部处分别准备干部任免材料,经分管副部长审定后,提交部办公会议研究。提交部办公会议研究的干部任免材料主要包括:拟任免的干部名册、民主推荐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分管干部处起草干部职务任免文件,报分管副部长审签后,印制下发。

  第十条 对区直各单位拟平职交流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人选(不含干部人事处长、组织部长任免和由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正常到龄免职的正处级干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不再考察,由分管干部处审核所呈报的任免材料,经分管副部长同意,起草干部职务任免文件,报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十一条 新提拔正处级干部试用期满后由呈报单位党组(党委)直接组织考察测评,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正式任职,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干部正式任职或免职请示以及干部任免材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处对考察情况和干部任免材料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征求干部监督处意见后,由分管副部长签发干部职务任免文件。

  第十二条 呈报单位党组(党委)接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干部任免通知后,方可宣布干部职务任免决定。

  第十三条 各呈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及时将干部任免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分管干部处从接收呈报单位干部职务任免请示及干部任免材料起,到发出干部职务任免通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五条 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现职省级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子女提任处级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人事处副处长、五个地级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不再列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序列,其调整任免列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干部管理,有关单位应及时报送任免备案材料,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处审核后,送部务会成员传阅。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大学党委、宁夏医学院党委、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宁夏师范学院党委和各地级市党委所管理的正处级干部的职务任免,仍按此前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单位应及时将正处级干部职务任免的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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