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多渠道选拔干部方式,完善竞争择优机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差额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公开、四提名、四差额”是指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任职位、公开选任程序;在初始提名环节实行组织提名、领导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决定。
第三条 “两公开、四提名、四差额”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市委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换届以及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领导干部,选拔保密、机要等特殊岗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开干部选任信息
第五条 公开选任职位。当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区)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市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开空缺领导职位名称、职位说明、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六条 公开选任程序。在公开选任职位的同时,公布初始提名、差额选拔等程序及有关要求,并在干部考察工作开始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考察预告,公开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考察程序和举报受理方式等考察信息。
第三章 初始提名
第七条 初始提名一般采取组织提名、领导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四种方式进行,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要求。
(一)组织提名。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空缺职位条件,依据有关单位推荐、干部日常考核、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等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讨论酝酿后提出提名人选。
(二)领导推荐。市级领导干部、职位缺额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推荐他人为提名人选。推荐时填写《中卫市选拔处级领导职务领导推荐表》,全面介绍被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三)群众举荐。干部群众可以单独或联名书面向市委组织部举荐他人为提名人选。举荐时填写《中卫市选拔处级领导职务群众举荐表》,全面介绍举荐人选的德才表现、举荐理由和使用建议,申明与被举荐人的关系。单位党组织可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提名。
(四)个人自荐。干部个人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自我推荐。自我推荐时填写《中卫市选拔处级领导职务个人自荐表》,说明自荐理由和自荐职务,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初始提名由市委组织部受理。领导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均须实事求是地填报推荐表,每个职位只能推荐1人。对未以书面形式、未署名或未署真实姓名推荐、举荐、自荐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所有初始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人岗相适、好中选优”的原则,对提名人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一般按不低于拟任职位数1:3的比例提出差额推荐建议人选,提交市委五人领导小组会议酝酿确定差额推荐人选。对同一职位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名人选不足3人的,市委组织部按实有提名人选数提交市委五人领导小组会议酝酿确定。
第四章 差额选拔
第十条 差额推荐。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市委五人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人选进行差额推荐。
(一)差额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民主推荐结果,一般按拟任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如经过差额推荐,同一职位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不足3人时,根据得票情况,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或按拟任职位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三)实行民主推荐结果反馈制度,将民主推荐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差额考察。按照统一标准,全面考察确定人选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
(一)发布考察预告时,同一职位差额考察对象按姓氏笔画排序。
(二)对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要到前一个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对同一职位差额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考察组综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实绩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按拟任职位数1:2的比例提出差额酝酿人选,提交市委五人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二条 差额酝酿。市委组织部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考察情况,由市委五人领导小组会议对差额酝酿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确定市委常委会差额决定人选。
第十三条 差额决定。市委召开常委会差额决定任用人选。
(一)参加差额决定的市委常委必须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二)市委常委会差额决定干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差额决定人选的基本情况、产生过程、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情况等。
2、与会市委常委对拟任用人选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3、差额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市委常委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差额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票决的方式进行。
4、宣布结果。持“同意”意见的常委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的为通过,未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的为不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决定。对表决通过的人选,形成任用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差额表决未通过的人选,一年内不再以同一职务提请市委常委会表决。但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考察反映比较优秀的,一年内当其他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可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作为拟任人选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差额选拔干部,必须遵守《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第十六条 建立差额选拔干部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明知所提名人选不符合提名条件或有严重问题影响提拔但仍提名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存在问题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搞拉票、跑官、要官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收受馈赠、谋取私利,或者泄露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等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